-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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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Afatinib 9.45.Afatinib(如 Giotrif):(103/5/1、106/11/1、108/6/1、108/11/1、109/4/1、 109/6/1、109/10/1、111/4/1、113/3/1、113/6/1、113/10/1) 1. 限單獨使用於: (1)具有 EGFR-TK 基因突變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即第ⅢB、ⅢC 期或第Ⅳ期)之肺腺癌 病患之第一線治療,需檢附 EGFR 基因檢測結果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 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108/6/1、108/11/1、113/6/1) (2)先前已使用過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但仍惡化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之鱗狀組織非 小細胞肺癌之第二線治療。(108/6/1) 2.使用注意事項(106/11/1、108/6/1、109/4/1、109/10/1、111/4/1、113/3/1) (1)用於具有 EGFR-TK 基因突變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肺腺癌之第一線治療:病歷應留 存確實患有肺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及 EGFR-TK 基因突變檢測報告。 (2)用於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之鱗狀組織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二線治療:病歷應留存曾經 接受含鉑類化學治療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 X 光、 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 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 (108/6/1) (3)每次處方以4週為限,再次處方時需於病歷記錄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每4週需 追蹤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每8至12週需進行完整療效評估(如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106/11/1) (4)使用本藥品後,除因耐受性不良,否則不得轉換類似藥理機轉之其他酪胺酸激酶 阻斷劑(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TKI)。 (5)本藥品與 gefitinib 及 erlotinib 不得併用。(109/4/1) (6)本藥品於第一線使用時,與 osimertinib、dacomitinib 及 bevacizumab 併用 erlotinib 之治療組合僅得擇一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109/6/1、 109/10/1、111/4/1、113/3/1、113/10/1) Ⅰ.如需更換使用 osimertinib,必須符合 osimertinib 第一線使用於具有 EGFR Exon 19 Del 或 Exon 21 L858R 基因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即為 IIIB、 IIIC 期或第Ⅳ期)肺腺癌病患之限制。(109/6/1、111/4/1、113/10/1) Ⅱ.如需更換使用 dacomitinib,必須符合 dacomitinib 第一線使用於具有 EGFR- TK Exon 19 Del 或 Exon 21 L858R 點突變,且無腦轉移(non-CNS)之局部侵犯 性或轉移性肺腺癌之限制。(109/10/1) Ⅲ.如需更換使用 bevacizumab 併用 erlotinib 之治療組合,必須符合 bevacizumab 第一線使用於具有 EGFR Exon 21 L858R 突變且腦轉移之無法手術 切除的轉移性(第Ⅳ期)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肺腺癌之限制。(113/3/1)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03/5/1106/11/1108/6/1108/11/1109/4/1109/6/1109/10/1111/4/1113/3/1113/6/1113/10/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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