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9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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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Anastrozole 9.1.2.Anastrozole(如 Arimidex):(88/6/1、92/3/1、93/6/1) 1.停經後雌激素接受器為陽性或不清楚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第一線治療。 (92/3/1) 2.停經後婦女晚期乳癌,雌激素接受器為陰性,但曾對 tamoxifen 有陽性反應者。 (92/3/1) 3.停經後婦女罹患早期侵犯性乳癌,經外科手術切除後且雌激素接受器為陽性,且有 血栓栓塞症或子宮內膜異常增生的高危險群,而無法使用 tamoxifen 治療者。 (93/6/1) 備註:療程期間以不超過五年為原則。血栓栓塞症或子宮內膜異常增生的高危險群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有腦血管梗塞病史者。 (2)有靜脈血栓栓塞症病史者。 (3)有子宮異常出血病史,且「經陰道超音波檢查」判定為子宮內膜異常增生的高危 險群。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88/6/192/3/193/6/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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