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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acitidine

注射劑

商品例:Vidaza

健保署最後修訂
114/12/1
本站最後更新
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注射劑

9.44.1.Azacitidine 注射劑(如 Vidaza):(102/1/1、111/5/1、111/8/1、112/2/1、
112/8/1、114/3/1、114/8/1、114/12/1)
1.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高危險性病患:頑固性貧血併有過量芽細胞(RA with excess
blasts, RAEB)、轉變中的頑固性貧血併有過量芽細胞(RAEB in transformation,
RAEB-T)、及慢性骨髓單核細胞性白血病(chronic myelomonocytic leukemia,
CMMoL)。
(1)初次申請時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續用不需再事前審查,惟病歷應留存確診
之病理或影像診斷證明等報告(包括每4個月一次骨髓檢查報告以及 CBC/DC 報
告),並記錄治療相關臨床資料(如每4個月一次臨床療效評估摘要)。(111/8/1、
112/2/1、112/8/1、114/3/1、114/8/1、114/12/1)
(2)使用本藥品之病患,倘疾病惡化至骨髓芽細胞(myeloblast)大於30%即停藥。
(102/12/1、114/12/1)
(3)不得併用 venetoclax 或轉換為口服劑型之 azacitidine 成分藥品。(114/12/1)
(4)本藥品與 decitabine 僅能擇一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若因無法耐
受 decitabine 而轉換至本藥品時需事前申請。使用本藥品無效後,不得再申請
decitabine。(111/5/1)
2.Azacitidine(除 Winduza 及 Azacitidine Lyophilized Inj 100mg"GBC"以外)併用
venetoclax,使用於無法接受高強度化學治療之初診斷急性骨髓性白血病(AML)病
人。(114/8/1)
(1)需具有下列 I.或Ⅱ.的條件之一:
I.75歲以上。
Ⅱ.18歲以上但未滿75歲時,需 ECOG performance status 為 2 或 3,且符合
下列任一條件者:
.具有心臟衰竭治療病史,且 left ventricle ejection fraction
(LVEF)<50%。
.具慢性肺部疾病史,且 DLCO<65%。
.具肝功能異常:Bilirubin level 在1.5-3.0倍正常值間。
(2)需未曾因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myelodysplastic syndrome, MDS)接受過
azacitidine 或 decitabine 治療者。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2個療程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需檢附療效評
估資料,若病情惡化應即停止使用。
(4)最多給付6個療程。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02/1/1111/5/1111/8/1112/2/1112/8/1114/3/1114/8/1114/12/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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