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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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口服製劑 9.44.2.Azacitidine 口服製劑(如 Onureg):(114/5/1、114/10/1) 1. 用於不適合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HSCT)之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ML)成人病人,作為 維持治療,且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55歲以上具中度或高度不良風險染色體核型變化(intermediate-risk or poor- risk cytogenetics)之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ML)病人。 (2)在誘導治療後(不論是否接受鞏固治療),首次達到完全緩解(CR)或完全緩解但血 球計數未完全恢復正常 (CRi)。 (3)之前未曾接受 azacitidine 或 decitabine 藥物治療。 2.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初次申請為3個療程,需檢附染色體檢測結果報告;每3 個療程需再次申請,可治療至疾病復發 (定義為周邊血或骨髓觀察到的芽細胞超過 5%或新出現髓外侵犯)或無法耐受藥物毒性為止。 3. 每人以24個療程為上限。 4. 不得與 midostaurin、venetoclax 及 gilteritinib 等標靶藥品併用。 5. 病人接受本藥物治療後,不再給付造血幹細胞移植。 6.本藥品與 quizartinib 僅得擇一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114/10/1)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14/5/1114/10/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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