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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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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Bortezomib 9.28.Bortezomib(如 Velcade):(96/6/1、98/2/1、99/3/1、99/9/1、100/10/1、 101/6/1、105/5/1、109/4/1、109/6/1、111/1/1、112/4/1)附表九之三 限用於 1.合併其他癌症治療藥品使用於多發性骨髓瘤病人:(99/3/1、100/10/1、101/6/1、 109/4/1、109/6/1、111/1/1、112/4/1) (1) 每人終生以16個療程為上限。(99/9/1、109/4/1、109/6/1、111/1/1、 112/4/1) (2)需經事前申請後使用,每次申請4個療程。(101/6/1) (3) 開始治療時病患須同時符合下列Ⅰ.與Ⅱ.的條件:(112/4/1) Ⅰ.骨髓漿細胞(plasma cells)比例≧10%,或是經切片確認且有≧1顆的 plasmacytoma。 Ⅱ.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 .腎功能不全:serum creatinine>2.0mg/dL 或 estimated GFR (eGFR)<40 ml/min,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iii.貧血(Hemoglobin<10 gm/dL 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iv.影像檢查確認之 osteolytic bone lesion(s)。 v.骨髓漿細胞(plasma cells)比例≧60%。 vi.Serum free light-chain ratio≧100。 (4)使用4個療程後,必須確定藥物使用後 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 (即表示 為 response 或 stable status),或對部分 non-secretory type MM 病人以骨髓 檢查 plasma cell 之比率為療效依據,方可繼續使用。(101/6/1、109/4/1) (5)若病患於前線療程符合前項規定(4)之療效而醫師決定可暫時停藥,則後續療程 可保留,於疾病復發時,再行申請使用。(101/6/1、109/4/1) (6) 112年3月31日以前已核定用藥之病人,得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至總療程上限 (即終生16個療程)或使用期間發生疾病惡化為止。(112/4/1) 2.被套細胞淋巴瘤(Mantle Cell Lymphoma, MCL)病人:(98/2/1、105/5/1) (1)每人以8個療程為上限。(99/9/1) (2)每日最大劑量1.5mg/m2/day;每個療程第1,4,8,11日給藥。 (3)第一線使用過復發者,不得申請再次使用。(105/5/1)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96/6/198/2/199/3/199/9/1100/10/1101/6/1105/5/1109/4/1109/6/1111/1/1112/4/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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