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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uximab

商品例:Erbitux

健保署最後修訂
1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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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Cetuximab

9.27.Cetuximab(如 Erbitux):(96/3/1、98/7/1、98/8/1、99/10/1、101/12/1、
104/11/1、106/1/1、106/4/1、107/6/1、110/6/1、111/2/1、112/12/1、113/6/1、
115/2/1、115/5/1)
1.直腸結腸癌治療部分:
(1)與 FOLFIRI(Folinic acid/ 5-fluorouracil/irinotecan)或 FOLFOX(Folinic
acid/ 5-fluorouracil/oxaliplatin)合併使用於治療 RAS 原生型(wild-type)之
轉移性直腸結腸癌病人之第一線治療。需檢附 All-RAS 基因突變分析檢測報告,
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101/12/1、104/11/1、
106/1/1、110/6/1、113/6/1、115/2/1)
Ⅰ.本藥品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18週為限,再次申請必
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Ⅱ.Cetuximab 與 panitumumab 二者僅能擇一使用。 (101/12/1、106/1/1、
107/6/1、115/2/1)
Ⅲ.本藥品不得與 bevacizumab 併用。
Ⅳ.經手術完全切除(R0切除)且查無轉移病灶者不得申請給付。(115/2/1)
(2)與 encorafenib 併用,作為具有 BRAF V600E 突變且 RAS 基因沒有突變的轉移性
結腸直腸癌成人病人之第二線治療:(115/5/1)
Ⅰ.病人須符合 encorafenib 之藥品給付規定,且未曾申報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anti-EGFR)藥品之病人使用。
Ⅱ.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初次申請之療程以12週為限,之後每12週申請一
次,再次申請時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
用。
Ⅲ.使用總療程以24週為上限。
Ⅳ.使用本品併用 encorafenib 作為第二線治療,不得再申請抗表皮生長因子受
體(anti-EGFR)藥品作為後續治療。
(3)與 irinotecan 合併使用,治療已接受過含5-fluorouracil、irinotecan 及
oxaliplatin 二線以上之細胞毒性治療失敗、具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表現
型且 K-RAS 基因沒有突變的轉移性直腸結腸癌的病人,且於115年1月31日前經審
核同意用藥,後續評估符合續用申請條件者。需檢附 All-RAS 基因突變分析檢測
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98/8/1、110/6/1、
113/6/1、115/2/1)
Ⅰ.本藥品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9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
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Ⅱ.使用總療程18週為上限。
2.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治療部分:(98/7/1、99/10/1、111/2/1、115/2/1)
(1)限與放射線療法合併使用於局部晚期之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病人,且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
Ⅰ.70歲以上(111/2/1);
Ⅱ.Ccr<50mL/min;
Ⅲ.聽力障礙者(聽力障礙定義為500Hz、1000Hz、2000Hz 平均聽力損失大於25分
貝);
Ⅳ.無法耐受 platinum-based 化學治療。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位病人每12週申請一次,需無疾病惡化情形方得
繼續使用。(98/7/1、115/2/1)
3.頭頸癌部分(106/1/1、106/4/1、112/12/1、115/2/1):
(1)限無法接受局部治療之復發及/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且未曾申報
cetuximab 之病人使用。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位病人每12週申請一次,需無疾病惡化情形方得
繼續使用。(106/4/1、115/2/1)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96/3/198/7/198/8/199/10/1101/12/1104/11/1106/1/1106/4/1107/6/1110/6/1111/2/1112/12/1113/6/1115/2/1115/5/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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