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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comitinib

商品例:Vizimpro

健保署最後修訂
113/6/1
本站最後更新
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Dacomitinib

9.83.Dacomitinib (如 Vizimpro):(109/10/1、111/9/1、113/6/1)
1.限單獨使用具有 EGFR-TK Exon 19 Del 或 Exon 21 L858R 點突變,且無腦轉移
(non-CNS)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即第ⅢB、ⅢC 或第Ⅳ期)之肺腺癌病患之第一線
治療,需檢附 EGFR 基因檢測結果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
則十二。
2.使用注意事項
(1)病歷應留存確實患有肺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及 EGFR-TK 基因
突變檢測報告。
(2)每次處方以4週為限,再次處方時需於病歷記錄治療後相關臨床資
料,如每4週需追蹤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每8至12週需
進行完整療效評估(如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
(3)本藥品與 gefitinib、erlotinib 及 afatinib,僅得擇一使用,除因
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如需更換使用本藥品,必須符合本藥品第一
線使用於具有 EGFR-TK Exon 19 Del 或 Exon 21 L858R 點突變,且無
腦轉移(non-CNS)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即第ⅢB、ⅢC 或第Ⅳ期)肺
腺癌之限制。(111/9/1)
(4)每日限用1粒。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09/10/1111/9/1113/6/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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