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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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Dasatinib 9.30.Dasatinib(如 Sprycel):(98/1/1、102/4/1、104/12/1、110/5/1、113/6/1、 115/2/1) 限用於 1.第一線使用(102/4/1、104/12/1、110/5/1): (1)治療新診斷的費城染色體陽性之慢性期慢性骨髓性白血病的成人。 (2)併用化療適用於新診斷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Ph+ ALL)之1歲以上兒 童病人,無疾病惡化時的維持治療限使用2年。(110/5/1) 2.第二線使用(104/12/1): (1)治療患有慢性、加速或急性期慢性骨髓性白血病,對先前經 imatinib 400mg(含) 以上治療後有抗藥性或無耐受性的成人。 (2)治療患有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且對先前經 imatinib 400mg(含)以 上治療後有抗藥性或無耐受性的成人。 (3)需檢送病歷及對 imatinib 耐受性不良或無效的證明(104/12/1)。 3.治療患有慢性期費城染色體陽性慢性骨髓性白血病(Ph+ CML) 之1歲以上的兒童病 人。(110/5/1) 4.1~3項規定內之疾病診斷或追蹤若需依據基因檢測報告,則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 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113/6/1) 5.Dasatinib、nilotinib 與 bosutinib 不得合併使用。(115/2/1)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98/1/1102/4/1104/12/1110/5/1113/6/1115/2/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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