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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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Encorafenib 9.134.Encorafenib (如 Braftovi):(115/5/1) 1.與 cetuximab 併用,作為具有 BRAF V600E 突變的轉移性結腸直腸癌(CRC)成人病人之 第二線治療,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曾接受 bevacizumab 與 FOLFIRI(Folinicacid/5-fluorouracil/irinotecan)或 FOLFOX(Folinicacid/5-fluorouracil/oxaliplatin)或5- fluorouracil/leucovorin 合併使用之全身性療法。 (2)未曾接受過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anti-EGFR)藥品治療。 (3)ECOG 分數≦2。 (4)需檢附 BRAF V600E 突變之基因檢測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 通則十二。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初次申請之療程以12週為限,之後每12週申請一次,再次 申請時必須提出客觀影像學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3.使用總療程以24週為上限。 4.使用本品併用 cetuximab 作為第二線治療,不得再申請給付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anti-EGFR)藥品作為後續治療。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15/5/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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