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最後核對日期:

Entrectinib

商品例:Rozlytrek

健保署最後修訂
113/6/1
本站最後更新
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Entrectinib

9.93.Entrectinib (如 Rozlytrek):(110/7/1、113/6/1)
1.單獨使用於 ROS-1陽性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的成人病人。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13/6/1)
(1) 需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以及符合診斷之 ROS-1
突變檢測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
(2) 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並
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給藥4週後,需追蹤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等影
像檢查評估療效,往後每4週做胸部 X 光檢查,每隔8週需追蹤其作為評估藥效
的影像(如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若病情惡化即不得再次申請。
3.Entrectinib 與 crizotinib 用於 ROS-1陽性之晚期非小細胞肺癌時,僅得擇一使
用,除因病人使用後,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或耐受不良之情形外,不得互換。
4.每日最大劑量限600mg。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10/7/1113/6/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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