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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lotinib

商品例:Tarc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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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Erlotinib

9.29. Erlotinib(如 Tarceva):(96/6/1、96/8/1、97/6/1、101/5/1、101/10/1、
102/4/1、102/11/1、103/5/1、106/11/1、108/6/1、108/11/1、109/4/1、
109/6/1、109/10/1、111/2/1、111/4/1、113/3/1、113/6/1、113/9/1、
113/10/1、114/3/1、114/4/1)
1.限單獨使用於
(1)適用於具有 EGFR-TK 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即第ⅢB、ⅢC 或第Ⅳ期)之肺腺
癌病患之第一線治療,需檢附 EGFR 基因檢測結果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
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102/11/1、108/6/1、108/11/1、113/6/1)
(2)已接受4個週期 platinum 類第一線化學療法後,腫瘤範圍穩定(stable disease,
不含 partial response 或 complete response)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肺腺癌的維持
療法。(102/4/1)
(3)先前已使用過 platinum 類第一線化學治療,或70歲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
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腺性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二線用藥。(97/6/1、111/2/1)
(4)先前已使用過 platinum 類及 docetaxel 或 paclitaxel 化學治療後,但仍局部惡
化或轉移之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三線用藥。
2.Erlotinib 與 bevacizumab(除 Zirabev 以外)併用,作為無法手術切除的轉移性(第
Ⅳ期)且帶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 Exon 21 L858R 活性化突變之腦轉移非鱗狀
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第一線治療。(113/3/1、113/9/1、114/3/1、114/4/1)
3.使用注意事項(106/11/1、109/4/1、109/10/1、111/4/1)
(1)用於已接受 platinum 類第一線化學療法後,病情穩定之維持療法:病歷應留存確
實患有肺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並附已接受4個週期 platinum 類第一線化
學療法後,腫瘤範圍穩定(stable disease,不含 partial response 或 complete
response)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 X 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
(102/4/1、106/11/1)
(2)用於第二線用藥:病歷應留存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並
附曾經接受 platinum 類第一線化學治療,或70歲(含)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
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 X 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
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
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97/6/1、
106/11/1)
(3)用於第三線用藥:病歷應留存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並
附曾經接受第一線及第二線化學藥物如 platinum(cisplatin 或 carboplatin)與
taxane(paclitaxel 或 docetaxel)治療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
證明(如胸部 X 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
(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
的病灶亦可採用。(97/6/1、106/11/1)
(4)每次處方以4週為限,再次處方時需於病歷記錄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每4週需
追蹤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每8至12週需進行完整療效評估(如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101/5/1、106/11/1)
(5)本藥品與 gefitinib 及 afatinib 不得併用。(103/5/1、109/4/1)
(6)本藥品於第一線使用時,與 osimertinib 及 dacomitinib 僅得擇一使用,除因耐
受性不良,不得互換。(109/6/1、109/10/1、111/4/1、113/10/1)
Ⅰ.如需更換使用 osimertinib,必須符合 osimertinib 第一線使用於具有 EGFR
Exon 19 Del 或 Exon 21 L858R 基因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即為 IIIB、
IIIC 期或第Ⅳ期)肺腺癌病患之限制。(109/6/1、111/4/1、113/10/1)
Ⅱ.如需更換使用 dacomitinib,必須符合 dacomitinib 第一線使用於具有 EGFR-
TK Exon 19 Del 或 Exon 21 L858R 點突變,且無腦轉移(non-CNS)之局部侵犯
性或轉移性肺腺癌之限制。(109/10/1)
備註1: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第二線治療用藥之定義為:病患需先經第一線含鉑化學治
療,或70歲(含)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後,因疾病惡化,此時所給予之治
療即為第二線用藥。(97/6/1)
備註2: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第三線治療用藥之定義為:病患需先經第一線化學藥物治
療後,因疾病惡化,再經第二線不同的化學藥物治療之後,若疾病再度惡化,
此時所給予之治療即為第三線用藥。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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