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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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及10mg 9.36.1.Everolimus 5mg 及10mg(如 Afinitor 5mg 及10mg):(100/2/1、102/1/1、 104/9/1、104/12/1、106/3/1、108/10/1、109/4/1、114/12/1) 1.治療經 VEGF-targeted 療法無效後之晚期腎細胞癌患者。 2.使用於胰臟神經內分泌腫瘤成人病患,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02/1/1) (1)無法切除或轉移的成人胰臟內分泌腫瘤,其分化程度為良好或中度,或 WHO 2010 年分類為 G1、G2者。 (2)為進展性腫瘤,即過去12個月影像檢查為持續惡化者(RECIST 定義為疾病惡化 者)。 (3)不可合併使用化學藥物或其他標靶藥物。 (4)除因病人使用本品後,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或耐受不良之情形外,本品與 sunitinib 不得轉換使用。 3.使用於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之胃腸道或肺部來源之非功能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成人病患,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08/10/1) (1)腫瘤分化程度為良好者。 (2)為進展性腫瘤,即過去12個月影像檢查為持續惡化者(RECIST 定義為疾病惡化 者)。 (3)不可合併使用化學藥物或其他標靶藥物。 4.與 exemestane 併用,作為先前已使用過非類固醇類之芳香環酶抑制劑治療無效,而 未曾使用 exemestane 之荷爾蒙接受體陽性、HER2受體陰性且尚未出現器官轉移危急 症狀 (visceral crisis)之轉移性乳癌病人的治療。本品與 tucidinostat 僅得擇一 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且使用本品無效後,不得申請 CDK4/6 抑制劑 藥品(104/9/1、109/4/1、114/12/1) 5.除晚期腎細胞癌之外,其他疾病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3個月 為限。初次申請時需檢送病理報告及影像報告,之後每3個月申請一次,再次申請時 需檢附影像資料及前次治療結果評估資料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104/12/1、 108/10/1) 6.限每日最大劑量為10mg。(108/10/1)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00/2/1102/1/1104/9/1104/12/1106/3/1108/10/1109/4/1114/12/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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