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最後核對日期:

Everolimus 5mg

及10mg

商品例:Afinitor 5mg

健保署最後修訂
114/12/1
本站最後更新
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及10mg

9.36.1.Everolimus 5mg 及10mg(如 Afinitor 5mg 及10mg):(100/2/1、102/1/1、
104/9/1、104/12/1、106/3/1、108/10/1、109/4/1、114/12/1)
1.治療經 VEGF-targeted 療法無效後之晚期腎細胞癌患者。
2.使用於胰臟神經內分泌腫瘤成人病患,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02/1/1)
(1)無法切除或轉移的成人胰臟內分泌腫瘤,其分化程度為良好或中度,或 WHO 2010
年分類為 G1、G2者。
(2)為進展性腫瘤,即過去12個月影像檢查為持續惡化者(RECIST 定義為疾病惡化
者)。
(3)不可合併使用化學藥物或其他標靶藥物。
(4)除因病人使用本品後,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或耐受不良之情形外,本品與
sunitinib 不得轉換使用。
3.使用於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之胃腸道或肺部來源之非功能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成人病患,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08/10/1)
(1)腫瘤分化程度為良好者。
(2)為進展性腫瘤,即過去12個月影像檢查為持續惡化者(RECIST 定義為疾病惡化
者)。
(3)不可合併使用化學藥物或其他標靶藥物。
4.與 exemestane 併用,作為先前已使用過非類固醇類之芳香環酶抑制劑治療無效,而
未曾使用 exemestane 之荷爾蒙接受體陽性、HER2受體陰性且尚未出現器官轉移危急
症狀 (visceral crisis)之轉移性乳癌病人的治療。本品與 tucidinostat 僅得擇一
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且使用本品無效後,不得申請 CDK4/6 抑制劑
藥品(104/9/1、109/4/1、114/12/1)
5.除晚期腎細胞癌之外,其他疾病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3個月
為限。初次申請時需檢送病理報告及影像報告,之後每3個月申請一次,再次申請時
需檢附影像資料及前次治療結果評估資料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104/12/1、
108/10/1)
6.限每日最大劑量為10mg。(108/10/1)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00/2/1102/1/1104/9/1104/12/1106/3/1108/10/1109/4/1114/12/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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