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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utamide

;buserelin

健保署最後修訂
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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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buserelin

9.39.Flutamide;buserelin:(90/8/1、101/7/1)
1.晚期(包括 T3、淋巴腺轉移、器官轉移)之腫瘤。
2.攝護腺癌病人接受根除性攝護腺切除手術治療後,PSA 逐漸升高有局部復發或遠處轉
移之情況。
3.癌症臨床期別為 T2、T3,準備接受根除性攝護腺切除手術治療或其他定效治療,包
括 irradiation 之前為求 tumor volume reduction,作為 neoadjuvant 治療之目
的。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90/8/1101/7/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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