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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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9.39.Flutamide;buserelin:(90/8/1、101/7/1) 1.晚期(包括T3、淋巴腺轉移、器官轉移)之腫瘤。 2.攝護腺癌病人接受根除性攝護腺切除手術治療後,PSA逐漸升高有局部復發或遠處轉 移之情況。 3.癌症臨床期別為 T2、T3,準備接受根除性攝護腺切除手術治療或其他定效治療,包 括irradiation 之前為求tumor volume reduction,作為neoadjuvant 治療之目 的。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90/8/1101/7/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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