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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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Fruquitinib 9.136.Fruquitinib (如 Fruzaqla):(115/6/1) 1.用於先前曾接受下列療法的轉移性大腸直腸癌(mCRC)病人,療法包括 fluoropyrimidine、oxaliplatin、irinotecan為基礎的化療,和抗血管內皮生長因子 (anti-VEGF)等療法;若K-RAS為原生型(wild type),則需再加上接受過抗表皮生長因 子受體(anti-EGFR)療法。 2.需檢附All-RAS基因突變分析檢測結果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 則十二。 3.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8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 (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4.Fruzaqla 5mg 每日至多給付1粒,Fruzaqla 1mg 每日至多給付4粒。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15/6/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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