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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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9.4.Gemcitabine(如 Gemzar):(92/12/1、93/8/1、94/10/1、96/5/1、99/10/1、 105/2/1、114/2/1、115/2/1、115/6/1) 1.本類藥品(除 Gemmis 之外)依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應症範圍內給付於非小細胞肺癌、胰 臟癌、膀胱癌、乳癌、卵巢癌及膽道癌之病例;倘併用其他標靶治療、免疫檢查點抑 制劑等藥品時,病人須符合該併用藥品之藥品給付規定。(115/6/1) 2. Gemmis 限給付於下列情形:(115/6/1) (1)晚期或無法手術切除之非小細胞肺癌及胰臟癌病患。 (2)晚期膀胱癌病患。(92/12/1) (3)Gemcitabine 與 paclitaxel 併用,可使用於曾經使用過 anthracycline 之局部復發 且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之乳癌病患。(94/10/1) (4)用於曾經使用含鉑類藥物(platinum-based)治療後復發且間隔至少6個月之卵巢 癌,作為第二線治療。(96/5/1、99/10/1) (5)無法手術切除或晚期或復發之膽道癌(含肝內膽管)病患。(105/2/1) (6)與 durvalumab 及 cisplatin 併用於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未接受治療或不可手術 之膽道癌(biliary tract cancer)成人病人(壺腹癌除外),患者需符合免疫檢查點 抑制劑之藥品給付規定。(114/2/1) (7)與 nivolumab 及 cisplatin 併用於無法切除或轉移性泌尿道上皮癌成人病人的第一 線治療,病人需符合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之藥品給付規定,且至多6個療程。 (115/2/1)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92/12/193/8/194/10/196/5/199/10/1105/2/1114/2/1115/2/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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