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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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Gemcitabine 9.4.Gemcitabine(如 Gemzar):(92/12/1、93/8/1、94/10/1、96/5/1、99/10/1、 105/2/1、114/2/1、115/2/1) 限用於 1.晚期或無法手術切除之非小細胞肺癌及胰臟癌病患。 2.晚期膀胱癌病患。(92/12/1) 3.Gemcitabine 與 paclitaxel 併用,可使用於曾經使用過 anthracycline 之局部復發 且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之乳癌病患。(94/10/1) 4.用於曾經使用含鉑類藥物(platinum-based)治療後復發且間隔至少6個月之卵巢癌, 作為第二線治療。(96/5/1、99/10/1) 5.無法手術切除或晚期或復發之膽道癌(含肝內膽管)病患。(105/2/1) 6.與 durvalumab 及 cisplatin 併用於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未接受治療或不可手術之 膽道癌(biliary tract cancer)成人病人(壺腹癌除外),患者需符合免疫檢查點抑 制劑之藥品給付規定。(114/2/1) 7.與 nivolumab 及 cisplatin 併用於無法切除或轉移性泌尿道上皮癌成人病人的第一 線治療,病人需符合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之藥品給付規定,且至多6個療程。 (115/2/1)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92/12/193/8/194/10/196/5/199/10/1105/2/1114/2/1115/2/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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