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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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Glofitamab 9.120.Glofitamab(如 Columvi):(114/8/1) 1.用於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兩線全身治療之復發性或難治性瀰漫性大 B 細胞淋巴瘤 (DLBCL) 的成人病人,且須完全符合以下條件: (1) 具 CD20抗原陽性。 (2) 一線曾接受 rituximab 合併化學治療(包含 CD20),及含有 anthracycline 類藥物 的治療,治療四個療程以上復發或是於治療中發生疾病惡化者。 (3) 救援治療需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Ⅰ.治療二個療程以上復發或是於治療中發生疾病惡化者。 Ⅱ.經造血幹細胞移植治療失敗者。 (4) ECOG 為0或1。 (5) 病人不得有以下任一疾病: Ⅰ.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或中樞神經疾病。 Ⅱ.嚴重的心血管疾病,如 NYHA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Class Ⅲ或Ⅳ。 Ⅲ.自體免疫疾病正積極治療者。 2. 需經事前審查以核准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以3個療程為限;首次再申請須檢附達 到 CR 或 PR 的證明方可續用;其後續申請須證明疾病無惡化方可續用。若病情惡化 即須停用。 3. 總療程以12個療程為上限;每位病人一生限用一次連續療程(12個療程),不得重複 申請。 4. 限以 obinutuzumab 1,000mg 作為療程之前置治療,僅用以降低療程中誘導細胞激素 釋放症候群(CRS)的風險。 5. 執行醫師須完全符合下列資格: (1)醫師必須為血液病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專科醫師且須完成血液病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的相關照護訓練。 (2)每兩年接受至少6小時中華民國血液及骨髓移植學會或中華民國血液病學會舉辦之 雙特異性抗體相關治療教育訓練。 6. 本藥品、polatuzumab vedotin 及 epcoritamab 僅得擇一給付,治療失敗後不得互 換。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14/8/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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