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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tinib

商品例:Glivec

健保署最後修訂
113/6/1
本站最後更新
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Imatinib

9.22.Imatinib(如 Glivec):(91/5/1、93/7/1、97/8/1、99/6/1、100/2/1、102/9/1、
113/6/1)附表九之八
限用於
1.治療正值急性轉化期(blast crisis)、加速期或經 ALPHA-干擾素治療無效之慢性期
的慢性骨髓性白血病(CML)患者使用。
2.用於治療初期診斷為慢性骨髓性白血病(CML)的病人。
3.惡性胃腸道基質瘤(GIST):
(1)治療成年人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的惡性胃腸道基質瘤。
(2)作為成人胃腸道基質瘤完全切除後之術後輔助治療,符合下列一項條件可使用3
年,須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00/2/1、102/9/1)
A.腫瘤大於10公分。
B.有絲分裂指數>10/50 HPF(high power field)。
C.腫瘤大於5公分且有絲分裂指數>5/50 HPF(high power field)。
D.腫瘤破裂。
4.治療初診斷為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Ph+ALL)且併用化療之成年人。
(99/6/1)
5.未曾使用 imatinib 治療之成人復發性或難治性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Ph+ALL)之單一療法。(99/6/1)
6.下列適應症患者必須在第一線的藥物如 hydroxyurea; corticosteroid 等無效後,
經事前審查核准才可使用,且每6個月需重新申請審查。(99/6/1)
(1)治療患有與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基因重組相關之骨髓發育不全症候
群(MDS)/骨髓增生性疾病(MPD)之成人。
(2)治療嗜伊紅性白血球增加症候群(HES)與/或慢性嗜伊紅性白血病(CEL)且有血小板
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基因重組之成人患者,且存在器官侵犯証據者。
7.治療患有無法手術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且有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基因
重組之隆突性皮膚纖維肉瘤(DFSP)之成人患者。(99/6/1)
8.1~7項規定內之疾病診斷或追蹤若需依據基因檢測報告,則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
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113/6/1)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91/5/193/7/197/8/199/6/1100/2/1102/9/1113/6/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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