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3/6/1
- 本站最後更新
- 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Imatinib 9.22.Imatinib(如 Glivec):(91/5/1、93/7/1、97/8/1、99/6/1、100/2/1、102/9/1、 113/6/1)附表九之八 限用於 1.治療正值急性轉化期(blast crisis)、加速期或經 ALPHA-干擾素治療無效之慢性期 的慢性骨髓性白血病(CML)患者使用。 2.用於治療初期診斷為慢性骨髓性白血病(CML)的病人。 3.惡性胃腸道基質瘤(GIST): (1)治療成年人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的惡性胃腸道基質瘤。 (2)作為成人胃腸道基質瘤完全切除後之術後輔助治療,符合下列一項條件可使用3 年,須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00/2/1、102/9/1) A.腫瘤大於10公分。 B.有絲分裂指數>10/50 HPF(high power field)。 C.腫瘤大於5公分且有絲分裂指數>5/50 HPF(high power field)。 D.腫瘤破裂。 4.治療初診斷為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Ph+ALL)且併用化療之成年人。 (99/6/1) 5.未曾使用 imatinib 治療之成人復發性或難治性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Ph+ALL)之單一療法。(99/6/1) 6.下列適應症患者必須在第一線的藥物如 hydroxyurea; corticosteroid 等無效後, 經事前審查核准才可使用,且每6個月需重新申請審查。(99/6/1) (1)治療患有與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基因重組相關之骨髓發育不全症候 群(MDS)/骨髓增生性疾病(MPD)之成人。 (2)治療嗜伊紅性白血球增加症候群(HES)與/或慢性嗜伊紅性白血病(CEL)且有血小板 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基因重組之成人患者,且存在器官侵犯証據者。 7.治療患有無法手術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且有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基因 重組之隆突性皮膚纖維肉瘤(DFSP)之成人患者。(99/6/1) 8.1~7項規定內之疾病診斷或追蹤若需依據基因檢測報告,則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 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113/6/1)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91/5/193/7/197/8/199/6/1100/2/1102/9/1113/6/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Powered by: JIL, TVGH Dep of Oncology,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