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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atuximab

商品例:Sarclisa

健保署最後修訂
114/9/1
本站最後更新
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Isatuximab

9.108. Isatuximab(如 Sarclisa):(113/4/1、114/9/1)
1.限與 carfilzomib/dexamethasone 併用,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1種含 bortezomib 或
lenalidomide 之療法治療失敗的多發性骨髓瘤成人患者,且須具有良好日常體能狀態
(ECOG<2)者。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13/4/1、114/9/1)
(1)首次申請為10次輸注,且需同時符合下列Ⅰ.、Ⅱ.與Ⅲ.的條件:
Ⅰ.病人先前曾未接受過 daratumumab 之治療。(114/9/1)
Ⅱ.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 病患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
指標 (但若為 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 bone lesion(s)或新
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
.若前一線治療中 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 M 蛋白需增加≧1 g/dL;
若前一線治療中 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 M 蛋白需增加≧0.5g/dL。
.Urine M-protein 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
25%。
iii.在 non-secretary myeloma 病患,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
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v.新產生的 bone lesion(s)或 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vi.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Ⅲ.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
.新產生的 bone lesion(s)或 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iii.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iv.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 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腎功能惡化(eGFR 需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i.出現其他 end-organ dysfunctions。
(2)之後申請則為每次4次輸注,申請時必須確定 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即
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 non-secretory type MM 病人以骨髓檢
查 plasma cell 為療效依據,方可繼續使用。
3.每位病人終生限給付26次輸注。
4.除 carfilzomib 外,本案藥品不得與其他蛋白酶體抑制劑(proteasome inhibitor)或
免疫調節劑(immunomodulatory drugs)併用。
5.Isatuximab 與 daratumumab 二者僅能擇一使用,除因藥物耐受不良以外,不可以其他
原因申請互換使用。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13/4/1114/9/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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