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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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Lapatinib 9.47.Lapatinib(如 Tykerb):(103/9/1、106/11/1、110/2/1、114/2/1) 1.與 capecitabine 併用,使用於曾接受 anthracycline, taxane 以及 trastuzumab 治 療後病況惡化之轉移性乳癌併有腦部轉移,且為 HER2過度表現(IHC3+或 FISH+)病 人。 2.每3個月需進行療效評估,病歷應留存評估紀錄,無疾病惡化方可繼續使用。 (106/11/1) 3. Lapatinib、trastuzumab emtansine 和 trastuzumab deruxtecan 僅能擇一給付, 不得互換。(110/2/1、114/2/1)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03/9/1106/11/1110/2/1114/2/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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