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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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Lenvatinib 9.63. Lenvatinib(如 Lenvima):(107/7/1、109/1/1、109/8/1、112/8/1、114/2/1、 114/6/1) 1.用於放射性碘治療無效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的進行性(progressive)分化型甲狀腺癌 (RAI-RDTC):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送審時需檢送影像資 料,每3個月評估一次。 (2)Lenvatinib 與 sorafenib 不得合併使用。(109/8/1) 2.晚期肝細胞癌部分:(109/1/1、109/8/1、112/8/1、114/2/1、114/6/1) (1)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且不適合局部治療或局部治療失敗之 Child-Pugh A class 晚期肝細胞癌成人患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肝外轉移(遠端轉移或肝外淋巴結侵犯)。 II.大血管侵犯(腫瘤侵犯主門靜脈或侵犯左/右靜脈第一或第二分支)。 III.經導管動脈化學藥物栓塞治療(Transcatheter arterial chemo embolization, T.A.C.E.)失敗者,需提供患者於12個月內>=3次局部治療之 記錄。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初次申請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之後每3個月評估一 次。送審時需檢送影像資料,無疾病惡化方可繼續使用。(109/1/1、114/6/1) (3)Lenvatinib、sorafenib、atezolizumab 併用 bevacizumab、tremelimumab 併 用 durvalumab 僅得擇一給付,不得互換;且 lenvatinib 治療失敗後,不得申 請使用 regorafenib 或 ramucirumab。(109/1/1、109/8/1、112/8/1、114/2/1)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07/7/1109/1/1109/8/1112/8/1114/2/1114/6/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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