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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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Letrozole 9.1.3.Letrozole:(88/11/1、90/10/1、92/3/1、97/11/1、98/11/1、99/9/1、 102/8/1) 1.接受抗動情激素治療失敗的自然或人工停經後之末期乳癌病人之治療、停經後之局 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婦女患者之第一線治療用藥。 2.停經後且荷爾蒙接受體呈陽性,有淋巴結轉移之乳癌病人,作為 tamoxifen 治療五 年後的延伸治療,且不得與其他 aromatase inhibitor 併用。使用時需同時符合下 列規定:(97/11/1) (1)手術後大於等於11年且無復發者不得使用。 (2)每日最大劑量2.5mg,使用不得超過四年。 3.停經後且荷爾蒙接受體呈陽性之早期乳癌病人,經外科手術切除後之輔助治療,且 不得與 tamoxifen 或其他 aromatase inhibitor 併用。使用時需同時符合下列規 定:(98/11/1、99/9/1、102/8/1) (1)每日最大劑量2.5mg,使用不得超過五年; (2)若由 tamoxifen 轉換使用本品,則使用期限合計不得超過5年。 4.病歷上應詳細記載手術資料、病理報告(應包含 ER、PR 之檢測結果且無復發現象)及 用藥紀錄(如 tamoxifen 使用五年證明)。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88/11/190/10/192/3/197/11/198/11/199/9/1102/8/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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