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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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Lorlatinib 9.81.Lorlatinib (如 Lorviqua):(109/6/1、112/11/1、113/4/1、113/6/1) 1.適用於 ALK 陽性的晚期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治療。(112/11/1) (1)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I.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需再次申請。 II.初次申請時需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及 ALK 突變 檢測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 III.再次申請時並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給藥4週後,需追蹤胸部 X 光或 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評估療效,往後每4週做胸部 X 光檢查,每3個月需追蹤其 作為評估藥效的影像(如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若病情惡化即不得再次申 請。 (2)Lorlatinib 與 alectinib、ceritinib、crizotinib、brigatinib 用於 ALK 陽 性之晚期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治療時,僅得擇一使用,除因病人使用後,發生嚴 重不良反應或耐受不良之情形外,不得互換。 2.適用於在 ceritinib、alectinib 或 brigatinib 治療中惡化之 ALK 陽性的晚期非小 細胞肺癌患者。(109/6/1、112/11/1、113/4/1) (1)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2)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並 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若病情惡化即不得再次申請。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09/6/1112/11/1113/4/1113/6/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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