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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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Panitumumab 9.53.Panitumumab(如 Vectibix):(105/4/1、107/6/1、110/6/1、113/6/1、115/2/1) 1. 與 FOLFOX(folinicacid/ 5-fluorouracil/oxaliplatin)或 FOLFIRI(folinic acid/ 5-fluorouracil/irinotecan)合併使用於治療 RAS 原生型(wild-type)之轉 移性直腸結腸癌病人之第一線治療。需檢附 All-RAS 基因突變分析檢測報告,且需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98/8/1、110/6/1、113/6/1、 115/2/1) (1)本藥品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18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 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2)Panitumumab 與 cetuximab 二者僅能擇一使用。 (107/6/1、115/2/1) (3)本藥品不得與 bevacizumab 併用。(107/6/1) (4)經手術完全切除(R0切除)且查無轉移病灶者不得申請給付。(115/2/1) 2.治療已接受過含 5 fluorouracil 、 irinotecan 及 oxaliplatin 二線以上之細胞 毒性治療失敗、RAS 原生型(wild-type)的轉移性直腸結腸癌的病人。需檢附 All- RAS 基因突變分析檢測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 (115/2/1) (1)病人先前未曾接受過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anti-EGFR)藥品治療。 (2)本藥品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9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 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3)使用總療程以 18 週為上限。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05/4/1107/6/1110/6/1113/6/1115/2/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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