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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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Pazopanib 9.41.Pazopanib(如 Votrient):(101/8/1、104/4/1、106/3/1、110/12/1、112/10/1) 附表九之十三 1.腎細胞癌:(106/3/1、110/12/1) (1)可用於第一線治療晚期或轉移性腎細胞癌,其病理上為亮細胞癌(clear cell renal carcinoma)。 (2)本品使用無效後,不得申請使用 temsirolimus。(110/12/1) (3)需檢送影像資料,每三個月評估一次。(106/3/1) (4)病人若對藥物產生耐受性不佳(intolerance),則以原來藥物減量為原則,若嚴重 耐受性不佳,可以換其他 TKI。 2.軟組織肉瘤:(104/4/1、112/10/1) (1)用於治療先前曾接受化療失敗的晚期軟組織肉瘤(STS)患者。其病情若能接受手術 治療者,須先經手術治療。 (2)須排除胃腸道基質瘤、脂肪惡性肉瘤、橫紋肌惡性肉瘤、軟骨惡性肉瘤、骨性惡性 肉瘤、依文氏(Ewing’s sarcoma)惡性肉瘤、原發性神經外胚層腫瘤(primitive neuroectodermal tumor)或突起性表皮纖維惡性腫瘤(dermatofibrosarcoma protuberance)的患者。(104/4/1、112/10/1) (3)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需再次申請。 (須檢附影像學報告)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01/8/1104/4/1106/3/1110/12/1112/10/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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