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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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Pemetrexed 9.26.Pemetrexed(如 Alimta):(95/3/1、95/7/1、97/11/1、98/9/1、103/4/1、103/9/1、 106/11/1、111/2/1、114/6/1、114/8/1、114/10/1) 1.限用於 (1)與 cisplatin 併用於惡性肋膜間質細胞瘤。 (2)以含鉑之化學療法治療或70歲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但仍失敗之局部晚期或 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病患(顯著鱗狀細胞組織型除外)之單一藥物治療。(95/7/1、 97/11/1、98/9/1、111/2/1) (3)與含鉑類之化學療法併用,作為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顯著鱗狀細胞 組織型除外)之第一線化療用藥,且限用於 ECOG 為0~1之病患。(98/9/1) (4)pemetrexed(限使用 Pexeda、Apeta 或 Pemetrexed Sandoz)與 pembrolizumab 與含鉑 類之化學療法併用於轉移性,不具有 EGFR/ALK/ROS-1腫瘤基因異常的非鱗狀非小細 胞肺癌的第一線治療,患者需符合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之藥品給付規定。(114/6/1、 114/8/1) (5)與amivantamab及carboplatin併用於罹患帶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 exon 20插 入突變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的成人病人,作為第一線治療。 (114/10/1) 2.每4個療程需進行療效評估,病歷應留存評估紀錄,無疾病惡化方可繼續使用。 (103/4/1、103/9/1、106/11/1)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95/3/195/7/197/11/198/9/1103/4/1103/9/1106/11/1111/2/1114/6/1114/8/1114/10/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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