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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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Ponatinib 9.67.Ponatinib(如 Iclusig):(107/12/1、113/6/1、115/2/1) 1.用於費城染色體陽性或 BCR-ABL 融合基因陽性之慢性骨髓性白血病(CML)或急性淋巴 性白血病(ALL)成人患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 T315I 突變者; (2).加速期或急性期之慢性骨髓性白血病(CML)患者,先前曾使用 imatinib、 nilotinib、dasatinib 與 bosutinib 其中兩種(含)以上藥物治療失敗或無法耐 受;(107/12/1、115/2/1) (3).急性淋巴性白血病(ALL)患者,先前曾使用 imatinib 與 dasatinib 兩種藥物治 療均失敗或無法耐受。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首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之後每3個月需 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應檢附前次治療結果評估資料,包含 BCR-ABL 定量 RT-PCR 報 告。 3.若使用後未出現治療反應、無法耐受藥物副作用或疾病進展,則必須停止使用。 4.1~3項規定內之疾病診斷或追蹤若需依據基因檢測報告,則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 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113/6/1)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07/12/1113/6/1115/2/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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