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最後核對日期:

Quizartinib

商品例:Vanflyta

健保署最後修訂
114/10/1
本站最後更新
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Quizartinib

9.125.Quizartinib(如 Vanflyta):(114/10/1)
1. 限用於新確診為 FLT3-ITD 突變陽性的急性骨髓性白血病(AML)成人病人,於標準前導
(cytarabine 和 anthracycline)與鞏固性化療(cytarabine)時合併使用,及於維持治
療時單獨使用。
2. 需排除急性前骨髓性細胞白血病(acute promyelocytic leukemia,APL)的病人。
3. 首次用於標準前導期,可免事前審查,且以2個療程為限。若在2個療程後仍未達完全
緩解,則不得再使用。
4. 續用於鞏固治療時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申請時須檢附 FLT3 突變陽性檢測結果及
日期、化學治療處方紀錄及療效評估,每次續用申請以2個療程為限,並需檢附前次治
療結果評估資料證實無疾病進展,才可繼續使用。前導治療與鞏固治療每人以總共給
付6個療程為上限。
5. 維持治療僅限於無疾病進展且尚未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的病人,病人接受造血幹細胞
移植後即需停用。續用維持治療須經審查核准後使用,初次申請為3個療程,並須檢附
前次治療結果評估資料證實無疾病進展才可繼續使用,每3個療程需再次申請,可治療
至疾病復發或無法耐受藥物毒性為止。維持治療每人以24個療程為上限。
6. 前導治療與鞏固治療限與 midostaurin 僅得擇一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
7. 維持治療限與 azacitidine 擇一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14/10/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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