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0/5/1
- 本站最後更新
- 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Ramucirumab 9.92. Ramucirumab (如 Cyramza):(110/5/1) 1.單一療法適用於接受過 sorafenib 治療失敗後之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且不適合局 部治療或局部治療失敗,且 alpha- fetoprotein (AFP)≥ 400ng/mL 之 Child-Pugh A class 晚期肝細胞癌成人患者。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初次申請之療程以12週為限,之後每8週評估一次。送審 時需檢送影像資料,無疾病惡化方可繼續使用。 3.Ramucirumab 與 regorafenib、nivolumab 僅能擇一使用,不得互換。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10/5/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Powered by: JIL, TVGH Dep of Oncology,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