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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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Ripretinib 9.123.Ripretinib(如 Qinlock):(114/9/1) 1.適用於治療已接受3種或以上激酶抑制劑(包括 imatinib)治療的晚期胃腸道基質瘤 (GIST)成人病人。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送審時需檢送影像資料,每 3個月評估一次。治療期間出現疾病惡化,則不可繼續使用。 3.本藥品不得合併其他藥品,每日至多處方3粒。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14/9/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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