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最後核對日期:

Ruxolitinib

商品例:Jakavi

健保署最後修訂
114/10/1
本站最後更新
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Ruxolitinib

9.55.Ruxolitinib(如Jakavi):(105/10/1、113/3/1、113/6/1、114/1/1、114/10/1)
1.用於治療International Working Group(IWG) Consensus Criteria中度風險-2或高
風險之骨髓纖維化,包括原發性骨髓纖維化、真性紅血球增多症後骨髓纖維化、或血
小板增多症後骨髓纖維化等疾病所造成脾臟腫大(symptomatic splenomegaly)及/或其
他相關全身症狀且不適於接受幹細胞移植的病人(stem cell transplantation)。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6個月為限,送審時需檢送影像資料
及症狀改善之病歷紀錄,每6個月評估一次。
(2)用藥後第一次評估時,需達到症狀反應(symptom response)或脾臟體積無惡化兩者
之一,且同時無AML tranformation,方得以繼續使用。分別定義如下:(113/6/1)
Ⅰ.症狀反應:MPN-SAF-TSS分數或MPN-10與治療前基準值相比,需下降超過50%。
Ⅱ.脾臟體積無惡化:使用電腦斷層評估,脾臟長度未增加超過治療前基準值之40%
以上(或體積增加未達25%以上)。
Ⅲ.AML transformation:骨髓中之芽細胞≥20%或血液中之芽細胞≥20%合併芽細胞
數值≥1×109/L。
(3)用藥後第二次及其後的評估,必須顯示無疾病惡化(無症狀惡化且脾臟體積無惡
化,並同時無AML transformation),方得以繼續使用。分別定義如下:
(113/6/1)
Ⅰ.無症狀惡化:未出現新症狀,且MPN-SAF-TSS分數或MPN-10未超過治療前的基準
值。
Ⅱ.脾臟體積無惡化:使用電腦斷層評估,脾臟長度未增加超過最佳反應(best
response)時之脾臟長度40%以上(或體積增加未達25%以上)。
Ⅲ.AML transformation:骨髓中之芽細胞≥20%或血液中之芽細胞≥20%合併芽細胞
數值≥1×109/L。
(4)Jakavi 5mg每日限最多使用4粒,Jakavi 15mg或20mg每日限最多使用2粒,且其5mg
不得與15mg或20mg併用。
(5)本藥品與fedratinib、momelotinib用於中度風險或高風險之骨髓纖維化治療時,
僅得擇一給付。fedratinib、momelotinib治療後如疾病惡化不得換用本藥品。
(114/1/1、114/10/1)
2.移植物抗宿主疾病,限用Jakavi 5mg,每日最多使用4 粒。(113/3/1)
(1)用於治療12歲以上之青少年及成人,且先前曾接受皮質類固醇(corticosteroids)
後反應不佳的第2級(含)以上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疾病(acute graft-versus-host
disease,GvHD)病人。
Ⅰ.首次治療,可免事前審查,以28天為限,但須於病歷記載診斷、嚴重度評估以
及先前藥物治療反應評估。若使用後疾病持續進展,即不得再使用。
Ⅱ.續用時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限續申請一次並以2個月為限,申請時須檢附
先前治療處方紀錄及療效評估。用藥後,若有疾病持續進展,則應停藥。
Ⅲ.使用總療程以3個月為上限。
Ⅳ.若後續轉變為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疾病(chronic GvHD)時,需依慢性移植物抗
宿主疾病之給付規定申請。
Ⅴ.先前曾接受皮質類固醇(corticosteroids)後反應不佳需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1mg/kg/day methylprednisolone (or equivalent prednisone dose) 3
天後,疾病仍持續進展。
.≧1mg/kg/day methylprednisolone (or equivalent prednisone dose) 開
始的5天後未見改善。
.發生皮質類固醇依賴性:在逐漸調降皮質類固醇期間,無法將
methylprednisolone (or equivalent prednisone dose)劑量調降
<0.5mg/kg/day 維持至少7天。
.發生皮質類固醇不耐受性:初始治療後,發生 CTCAE G3之嚴重不良反應情
形。
(2)用於治療12歲以上之青少年及成人,且先前曾接受皮質類固醇(corticosteroids)
後反應不佳的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疾病(chronic graft-versus-host disease,GvHD)
病人。
Ⅰ.限用於發生肺部之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疾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肺功能檢查之 FEV1<80%。
.檢附 CT 報告帶有 air trapping, small airway thickening 或
bronchiectasis 等肺部侵犯的表徵。
Ⅱ.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Ⅲ.第一次療程為3個月,續用申請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送審時需檢送療效評
估,每3個月評估一次。用藥後,若有疾病持續進展,則不予同意使用。
Ⅳ.使用總療程以24個月為上限。
Ⅴ.先前曾接受皮質類固醇(corticosteroids)後反應不佳需符合以下任一條
件:
.每日施用 ≥ 0.5 mg/kg/day prednisone 治療至少7天後,疾病仍持續進
展。
.每日平均施用 ≥ 0.5 mg/kg/day prednisone (或隔日≥1 mg/kg) ,治療
至少1個月後,疾病仍未改善。
.發生皮質類固醇依賴性:在逐漸調降皮質類固醇期間,無法將劑量調降至
每日0.25 mg/kg 以下維持至少7 天。
.發生皮質類固醇不耐受性:初始治療後,發生 CTCAE G3 嚴重不良反應之
情形。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05/10/1113/3/1113/6/1114/1/1114/10/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Powered by: JIL, TVGH Dep of Oncology,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