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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itinib

商品例:Sutent

健保署最後修訂
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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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Sunitinib

9.31. Sunitinib(如 Sutent):(98/2/1、98/5/1、99/1/1、99/2/1、101/5/1、
102/1/1、104/12/1、110/12/1、112/3/1)
1.腸胃道間質腫瘤:
(1)限用於以 imatinib 治療期間出現疾病惡化或對該藥出現不能忍受之腸胃道間質腫
瘤(99/2/1)。
(2)若使用本藥品出現疾病惡化或無法忍受其副作用,不得替換使用 imatinib 治療
(99/2/1)。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送審時須檢送病歷及對 imatinib 耐受性不良或無效之
證明。(98/5/1)(99/2/1)
2. 晚期腎細胞癌:(99/1/1、110/12/1、112/3/1)
(1) 可用於第一線治療晚期或轉移性腎細胞癌。(112/3/1)
(2)無效後則不給付 temsirolimus。(110/12/1)
(3)需檢送影像資料,每三個月評估一次。(104/12/1)
(4)病人若對藥物產生耐受性不佳(intolerance),則以原來藥物減量為原則,若嚴
重耐受性不佳,可以換其他 TKI。
3.進展性,無法切除或轉移性分化良好之胰臟神經內分泌腫瘤的成人病患,須同時符
合下列條件:(101/5/1)
(1)符合 WHO 2010分類方式之 G1 or G2胰臟神經內分泌瘤。
(2)於一年內影像檢查證實有明顯惡化者。
(3)不可合併使用化學治療或相關標靶藥物。(102/1/1)
(4)經事前專案審查核准後使用,且需每3個月評估一次。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98/2/198/5/199/1/199/2/1101/5/1102/1/1104/12/1110/12/1112/3/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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