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3/2/1
- 本站最後更新
- 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複方製劑 9.46.Tegafur/gimeracil/oteracil 複方製劑(如 TS-1):(103/6/1、105/12/1、 109/2/1、113/2/1) 1.治療局部晚期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胰臟癌病人。 2.胃癌(105/12/1) (1)胃癌術後輔助性化療,用於罹患 TNMS tageⅡ(排除 T1)、ⅢA 或ⅢB 胃癌且接受過 胃癌根除性手術的成年患者,限用1年。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非小細胞肺癌(109/2/1) (1)曾使用含鉑之化學藥物治療失敗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之非小細胞肺癌。 (2)不得與標靶治療、其他化療或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併用。 4.與 gemcitabine 合併使用作為晚期或復發之膽道癌第一線治療。(113/2/1)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03/6/1105/12/1109/2/1113/2/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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