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3/6/1
- 本站最後更新
- 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Tepotinib 9.101.Tepotinib (如 Tepmetko):(112/7/1、113/6/1) 1.適用於治療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的成人病人,其腫瘤帶有導致間質上皮轉化因子外 顯子14 跳讀式突變(MET exon 14 skipping mutation)。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初次申請時需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以及符合診斷 之間質上皮轉化因子外顯子14跳讀式突變(MET exon 14 skipping mutation)檢 測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 (2)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每3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並需附 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若病情惡化即不得再次申請。 3.使用本品無效後則不再給付該適應症相關之免疫檢查點 PD-1、PD-L1抑制劑。 4.每日最多處方2粒。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12/7/1113/6/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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