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3/6/1
- 本站最後更新
- 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Vemurafenib 9.52.Vemurafenib(如 Zelboraf):(104/11/1、110/3/1、113/6/1) 1. 用於治療 BRAF V600突變陽性 ECOG≤2且罹患無法切除(第ⅢC 期)或轉移性(第Ⅳ期) 黑色素瘤之病人。需檢附 BRAF V600基因突變分析檢測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 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113/6/1)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如發現病情惡化應停止使 用。再申請應檢附前次治療結果評估資料。 3.本品與 dabrafenib (併用 trametinib) 僅能擇一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 換。(110/3/1)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04/11/1110/3/1113/6/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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