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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orelbine

健保署最後修訂
1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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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Vinorelbine

9.9.Vinorelbine:(91/1/1、95/6/1、96/9/1、101/3/1、106/11/1)
1.限用於:
(1)晚期或無法手術切除之非小細胞肺癌及轉移性乳癌病患。
(2)病理分期第二期及第三期前半(stageII & stageIIIA)非小細胞肺癌於接受根治性
手術後與鉑金類藥品併用之輔助治療,最多可使用4療程(106/11/1)。
2.本成分之口服劑型與注射劑型不得併用。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91/1/195/6/196/9/1101/3/1106/11/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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