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06/11/1
- 本站最後更新
- 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Vinorelbine 9.9.Vinorelbine:(91/1/1、95/6/1、96/9/1、101/3/1、106/11/1) 1.限用於: (1)晚期或無法手術切除之非小細胞肺癌及轉移性乳癌病患。 (2)病理分期第二期及第三期前半(stageII & stageIIIA)非小細胞肺癌於接受根治性 手術後與鉑金類藥品併用之輔助治療,最多可使用4療程(106/11/1)。 2.本成分之口服劑型與注射劑型不得併用。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91/1/195/6/196/9/1101/3/1106/11/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Powered by: JIL, TVGH Dep of Oncology, 2026